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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气体检测报警仪如何安全使用及维护?

时间:2022-03-30     【转载】

气体检测报警仪作为气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正确的使用、维护,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是有效预防气体泄漏引发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文件将针对石化企业面临的生产环境,提供石化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推荐做法,通过用户正确使用、维护气体检测报警仪,达到保障生产人员健康、生产装置安全的目的,并在文件的指导下,采用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将对延长气体检测报警仪工作寿命、提高其可靠性、保障石化生产装置平稳安全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规程(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使用、报警处置、维护检查、检定/校准、报废、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全使用及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探测器  detector
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又称检测器。
[来源:GB/T 50493-2019,2.0.4]
3.2  
报警控制器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发出声光报警和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
3.3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先设定的发出警报的待测气体浓度值。分为一级报警设定值和二级报警设定值。
3.4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来源:GB 30871-2014,3.4]
3.5  
使用中检验 inspection in use
为查明仪器的检定/校准标记或检定/校准证书是否有效、保护标记是否损坏、检定/校准后仪器是否有明显改动,以及其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所进行的一种检查。
3.6  
检定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来源:JJF 1001-2011,9.17]
3.7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来源:JJF 1001-2011,4.10]

4 基本规定

4.1 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选型、安装应符合GB/T 50493、SY6503等标准的要求。
4.2 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GB12358、GB16808 、GB15322.1和GB15322.3的技术要求,用于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的仪器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GB 3836.2、GB 3836.4、GB 3836.14和GB 3836.15的要求,并经国家指定或授权的检验单位认证。
4.3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用途确定使用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类型:
a) 用于长期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应选择固定式仪器;
b) 用于泄漏检测、确认和监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环境、安全检查作业及用于个人安全防护等,应选择便携式仪器;
c) 需要监测的区域或位置不具备设置固定式仪器的条件,或需要监测临时性作业区域,且在该区域内临时作业有可能出现可燃、有毒气体或蒸气时,应选择便携式或移动式仪器。

4.4 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值的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利于现场劳动者及时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情况,保证人身安全。爆炸性有毒气体的报警值,优先按照防中毒要求设定。

4.5 应建立健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档案资料,并对变更情况进行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应至少包括:
a) 仪器台帐;
b) 检定/校准周期计划表;
c) 固定式仪器平面布置图;
d) 维护、维修记录;
e) 检验记录;
f) 检定/校准证书;
g) 产品使用说明书。

4.6 应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并根据泄漏级别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4.7 应制定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维护操作程序 (验收、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和临时停用) ,定期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检修。维护、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8 应将法定检定/校准与使用中检验相结合,定期对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校准、使用中检验,保证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系统的准确性、可靠性。

5 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要求
5.1 固定式仪器

5.1.1 配置
5.1.1.1 在生产装置、储运、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场所,泄漏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固定式仪器。
5.1.1.2 现场探测器应配置仪表位号牌。当用计算机显示屏图形显示或报警控制器显示报警信号时,应采用报警点位置显示、通道对应关系一览表、平面布置图等方式,便于操作值守人员迅速判明发出报警信号的探测器的现场位置。
5.1.1.3 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投用前,应确保报警控制器(二次表)与现场探测器的数据传输正常,数值显示保持一致。
5.1.1.4 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只有经过确认采取处理措施后,才允许人工停止报警,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当多台仪器同时报警时,应能区分最先报警的仪器。
5.1.1.5 当有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屏蔽信号输入时,报警控制器应显示装置发送输入信号的时间、位置、名称、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并具有传输状态指示,并具备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5.1.1.6 仪器环境适用条件应满足实际使用环境温度、气压、湿度、粉尘的变化范围,防护性能应符合仪器实际使用环境状况。

5.1.2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1.2.1 固定式仪器的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应符合GB/T 50493的要求。
5.1.2.2 固定式仪器的报警值设定应以设计资料为准,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修订,确需进行报警值修改,应按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要求,办理报警值修改审批流程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5.1.3 使用
5.1.3.1 固定式仪器联动控制功能的启/停,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
5.1.3.2 探测器设置在室外和开放建筑物等露天场所时,应针对恶劣气候条件,如水蒸汽、暴雨、雪、冰和灰尘等可能对探测器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当探测器及电缆连接保护管内存在进水和存水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应影响阻碍探测器探头气流的流通。
5.1.3.3 探测器处于高温环境时,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   探测器运行温度不高于仪器说明书给定的运行温度;
b)   探测器应尽量避免直接安装在热源上方,宜选择离开热源一定距离的相同高度位置安装;
c)   在炎热地区使用时,露天探测器应加防护罩避免受太阳直射。

5.1.3.4 对无法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场合,应采取屏蔽措施,确保探测器不受电磁干扰。
5.1.3.5 探测器设置位置难以接近时,宜设置专用操作平台和梯子,或使用滑轮系统、摇臂便于接近检测和维护,检测和维护后探测器应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和方向。
5.1.3.6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避免与易对其造成损害的有害物质接触。
5.1.3.7 探测器维修更换后,应确保量程与报警控制器(二次表)设置的量程一致。
5.1.3.8 需要储存传感器备件时,应确认传感器储存条件和失效期限。

5.1.4 报警处置
5.1.4.1 当固定式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不得随意消除报警,岗位人员应及时确认报警信号的真实性,现场进行确认时,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1.4.2 报警确认后,应迅速确定危险气体的泄漏及积聚位置或区域,立即通过工艺条件和控制仪表变化判别泄漏情况,评估泄漏程度,并根据泄漏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4.3 报警信息处置实行闭环管理,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记录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

5.2 便携式仪器
5.2.1 配备
5.2.1.1 企业应以满足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配备便携式仪器,作业场所气体浓度检测仪配备数量宜为2台。
5.2.1.2 便携式仪器的配备应遵循“有毒优先”的原则,当生产作业场所同时存在多种有毒气体泄漏风险时,应选用便携式多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同时选择多种单一气体便携式仪器。
5.2.1.3 便携式仪器选用时,应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尽可能选择具备无线传输、人员定位等功能的仪器,以及时接收作业人员的安全预警信息。

5.2.2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2.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测量范围:0%LEL~100%LEL;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一级报警值设定不高于10% LEL,二级报警值设定不高于20% LEL。
5.2.2.2 便携式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器的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应符合GB/T 50493的要求。
5.2.2.3 现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便携式仪器的测量范围及报警值的设定应按相应的管理要求执行。
5.2.2.4 便携式仪器的报警值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修订确需进行报警值修正,企业应按安全设施变更管理要求办理报警值修订审批流程后方可进行,修改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5.2.3 佩戴
5.2.3.1 便携式仪器是人身防护的重要仪器,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时应按要求佩戴。
5.2.3.2 便携式仪器应佩戴在尽量接近口、鼻呼吸区域,如衣服前领口、上衣口袋等,不应放置于口袋内等位置,以免影响检测数值准确及报警声光信号的传出。

5.2.4 使用
5.2.4.1 便携式仪器每次使用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检查的基本步骤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a) 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b) 外观清洁、无损坏;
c) 电池电压正常;
d) 开机自检正常;
e) 显示正常;
f) 报警功能正常;
g) 延长取样管及过滤装置正确连接并无泄漏或堵塞。

5.2.4.2 在可能出现欠氧或过氧的环境中使用时,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与氧气检测报警仪器同时使用。

5.2.4.3 检测可燃气体时,应选用检测与被测气体一致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用一台仪器检测多种可燃气体时,应参照仪器生产厂提供的与检测可燃性气体相对应的校正曲线, 保证正确检测被测气体的浓度值。

5.2.4.4 在含氧量较低或高于爆炸下限的可燃气体环境中,不得使用催化燃烧原理的仪器进行直接检测。

5.2.4.5 便携式仪器用于泄漏检测时,一旦泄漏点位置确定后应尽量减少高浓度气体对仪器的冲击,防止损坏。

5.2.4.6 便携式仪器充电或更换电池的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进行。

5.2.5 报警处置
便携式仪器发生报警时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后,确认是仪器自身故障的,应更换仪器后再进行作业;属于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相关人员应佩戴好个体防护器材并根据作业性质,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5.3 移动式仪器

5.3.1 配备

5.3.1.1 对于不具备设置固定式仪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但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应配备移动式仪器。

5.3.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现场配备吸入式移动式仪器,同时配备氧气检测报警仪器,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进行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宜具备数据储存和远传功能。

5.3.2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移动式仪器的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应符合5.2.2的规定。

5.3.3 使用

5.3.3.1 移动式仪器每次使用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检查的基本步骤遵循5.2.4.1的规定并确保数据传输正常。

5.3.3.2 其他方面的使用要求应符合5.2.4.2~5.2.4.6的规定。

5.3.4 报警处置

5.3.4.1 移动式仪器作为替代固定式仪器使用时,报警处置应符合5.1.4的规定。

5.3.4.2 移动式仪器用于受限空间作业等过程环境监测时,报警处置应符合5.2.5的规定。

6 气体检测报警仪维护要求

6.1 常规检查

6.1.1 固定式仪器

6.1.1.1 应对固定式仪器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外观是否完好;
b) 探测器防雨罩功能是否完善;
c) 指示是否正常;
d) 连接部件是否松动;
e) 探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f) 二次仪表和专用控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6.1.1.2 应对固定式仪器的控制和报警单元进行检查,确保其灯光、报警和电路正常运行,检查周期不超过3个月。

6.1.1.3 每次检查都应记录并归档,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6.1.1.4 固定式仪器设置位置的变更应经过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变更后应及时更新相关布置图表,并通知相关人员。

6.1.1.5 固定式仪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故障期间应做好替代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1.2 便携式仪器

6.1.2.1 便携式仪器的常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仪器有无不正常的情况,例如故障、报警、非零读数等;
b) 传感器部件有无堵塞或包覆现象,避免待测气体或蒸气到达仪器传感器时受阻碍,确保通过延长取样装置能正确取样;
c) 延长取样装置的管线和装配部件是否有破裂、凹陷、弯曲或其它损坏,损坏的部件应按原部件的性能要求进行更换;
d) 电池电力情况,必要时及时调整或更换电池;
e) 仪器背夹是否完好,避免佩戴后掉落损坏仪器;
f) 其他功能性检查。

6.1.2.2 便携式仪器的日常检查周期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确定,连续使用的仪器应每周一次;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应每月一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储备的仪器应每季一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6.1.3 移动式仪器

应符合6.1.2的规定。

6.2 使用中检验

6.2.1 应参照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定期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系统进行使用中检验。检验内容及周期包括:
a) 零点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常规检查零点不正常时;
b) 示值误差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超量程检测后;
c) 响应时间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超量程检测后;
d) 气体报警系统各项功能全面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

6.2.2 使用中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气体的传感器、气候变化、作业环境条件和检验合格率确定,长期使用并已出现老化现象的仪器、在恶劣环境中使用的仪器等,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6.2.3 对检验不合格的仪器应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标定或校准确认,不合格的仪器不得继续使用。

6.2.4 应将每次检验结果记录在仪器维护记录中,并应记录检验人员和检验日期。

6.3 检定/校准

6.3.1 在用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检定的应取得检定证书,校准的应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2 新采购或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校准,并取得相应检定合格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合格,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6.3.3 对计量性能有疑问或仪器维修更换重要部件(主要包括传感器、主板、吸气泵等会对一起的性能产生影响的部件)后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4 负责气体检测报警仪或系统检定/校准的机构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设备、方法等应符合规范要求,量值传递应满足溯源要求。

6.3.5 检定/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气候变化较大,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关键岗位应缩短检定/校准周期,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仪器不得使用。

6.3.6 所有检定/校准都应由检定/校准单位出具结果报告并存档。

6.3.7 每台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有唯一性标识及检定/校准状态标识。

6.3.8 对于缺少现行检定/校准方法的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单位(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关技术条件的机构制定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明确测试周期,确保仪器正常可靠。

6.4 报废

6.4.1 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电子元器件出现故障后,应送维修部门进行维护维修,维修后经检验达到原产品质量要求时,可重复使用,不能达到质量要求时,该电子器件应作报废处理。

6.4.2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子产品应送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并按规定办理资产核销。

7 人员培训

7.1 培训管理

7.1.1 应制定和落实气体检测报警仪相关人员培训计划,保证岗位培训时间。

7.1.2 应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并进行登记记录。

7.1.3 气体检测报警仪操作、内部检验、维修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业知识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

7.1.4 培训方式应包括初次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7.1.5 所有培训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7.2 基础培训
基础培训应包括与现场操作有关的内容,以及仪器使用说明文件中与仪器功能相关的内容。

7.3 现场操作人员培训

7.3.1 现场操作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基本操作,发生报警时应采取的措施,怀疑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如何处理,待检测气体性质、危险性和防护方法等。

7.3.2 对要进入特定环境工作的操作者,如受限空间等,应进行专项培训。

7.3.3 培训应确保仪器操作人员能够掌握对仪器进行直观检查和功能检查的方法。

7.4 检验、维修人员培训

7.4.1 仪器检验人员应了解计量法规,熟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相关校准规范,并经过计量方面相关培训。

7.4.2 维修人员应了解仪器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安装规范、常见故障原因及其维修方法,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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